实名举报鼎城区仲裁委仲裁员易勇 枉法裁决的问题
尊敬的常德市人社局: 我叫朱恩伟,2023年2月,我入职常德市中晟农牧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在常德市鼎城区德安路宝泰花园1楼,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坚持到2024年5月,公司从最初的几十人,减少到只有3人,我仍然在岗,并义务承担了公司许多非本职岗位的工作,没有要求一分钱额外报酬。 2024年5月13日,该公司负责人找我、时任仓管、会计3个人(公司仅有的3人)开会,因为我不愿意使用私家车辆去给公司长期送货,该负责人对我心生不满,加上想要裁员,便给了我和仓管杨琦2人“二选一”的调岗方案,方案一是:无条件离职,但是公司可以把一个所谓的渠道给我们自己经营,自负盈亏,方案二是:将工作地点从桥南德安路,调整到鼎城区双桥坪镇王家咀村,因为方案一无疑于放弃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益,所以针对方案二,我提出调整后的工作地点距现地点40多km,来回有八九十km的路程,公司是否可以提供交通补助或班车?该负责人说没有,也不提供班车等,从常德前往双桥坪镇王家咀村,驾驶私家车辆每天往返需要60-80元油费,坐车则需要转三次车,先到总站,再到大桥乡,最后采用打摩的等方式到王家咀,十分不便,基于这个原因,加上我有两个孩子无人照顾,所以便拒绝了公司单方面调整工作地点的行为。 2024年5月14日,该公司在未和我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向我发了《调岗通知书》,要求我1日内到双桥坪王家咀村报到,在该《调岗通知书》同页下方员工回执栏,我以书面形式明确列举了7条拒绝调整工作地点的理由,并通过多种方式发送给了公司,仓管杨琦则是连书面的《调岗通知书》都没有收到过,在我书面拒绝后,公司再也没有回复。 2024年5月15日,我和仓管杨琦照常前往公司上班,却发现公司一夜之间删除了我们的指纹,且仅有的一名同事会计被通知待岗,公司空无一人我们也进不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好一边用水印相机打卡存证,一边在公司外面通过工作群与公司继续沟通,但没有得到解决。 2024年5月16日,我和杨琦仍旧照常前往公司上班,该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张某某(系鼎城区政协委员)在公司等着我们,一进门,便质问我们想干什么,在我提出公司不合理调整工作地点后,张某某蛮横无理的表示,让我自己想办法租房,言下之意即是公司连宿舍都不会提供,并且还威胁我说“想玩我就陪你玩一下,你别把自己玩进去了”,谈话最后,张希光亲口表示,对我按离职处理。 2024年5月17日,该公司通过工作群,给我和杨琦发送了电子版加盖公章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面写着:因不服从公司调整工作地点的安排,公司与我们解除劳动关系。当天下午,公司让我们交接工作并领取纸质版《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领取的前提是必须签字认可,因为我和杨琦并不认可解除的理由,所以没有签字,但是进行了拍照留证。 后来,我和杨琦向鼎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仲裁委于2024年5月29日正式立案,并于2024年6月19日开庭审理。 以下为我的举报事项: 1、在仲裁委立案后和开庭后这个期间,该仲裁委仲裁员易勇,曾多次向我表示,他觉得公司给个补偿金就很合理了,言语之间还明里暗里说,我的裁决是肯定要一裁两审的,从裁决结果还没出之前,他就一直在给我施压,称该仲裁委99%的案件都打到法院去了,在为数不多的一次调解中,他还说,调解不论对错,试图让我脱离事实去接受很低的和解金,他还说只要给员工买了社保的公司都算好公司了,完全枉顾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2、我于2024年7月12日拿到了鼎城区仲裁委的裁决书,案号是:鼎劳人仲案字[2024]第96号,该裁决书严重枉法裁决,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仲裁委完全否决了我对赔偿金的主张,理由是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调整我的工作地点,我没有接受,公司辞退我是合理的,那么请问一下: (1)公司和我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甲方总部及各分子机构、工厂,地点约定是否宽泛?工厂在新疆我要去吗? (2)公司是否针对我的工作地点调整提供过必要的协助?比如交通补助? (3)在未协商一致且未二次通知的情况下(我同事甚至调岗通知书都没有),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哪条规定? (4)公司在距原办公点不足百米的地方,有新的办公地点,且辞退我和仓管的时候,原办公地点并未超过租赁期限(有我提交的补充证据为证),该公司仅剩的1名员工会计,目前仍在新办公地点工作,该公司也未在继续招聘过我和仓管的两个岗位,事实上并没有将任何一个人调到双桥坪,符合劳动法关于调岗的哪一项规定? 我问过仲裁员易勇,该仲裁员当时态度很不耐烦(我有录音),声称这就是我们的裁决结果,我不需要跟你解释什么,你看里面的条款就可以了,但是其裁决公司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理由又非常笼统,后来我又问他,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哪一款规定支持公司的?是不是“严重违纪”?他才勉强点了点头。 那么问题来了,按我们的合同约定,连续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纪,我在5月14日接到调岗通知书后,仅仅5月15日、5月16日两天在原地址打卡,之所以在公司门外工作,是因为公司没有让我进去,我没有劳动条件,这期间公司也没有向我发过任何诸如《返岗通知》一类的文件,第三天早上,即5月17日,就收到了公司发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且上面公司说5月15日就和我解除了劳动关系,易勇说在庭审中,我和对方律师都确认过,工作到5月17日,那么既然公司认可我工作到了5月17日,且仲裁委在公司应支付我的5月份的工资中,也核算到了5月17日,等同于公司认可我5月17日之前都在岗,这种情况就不存在我旷工违纪的问题,如果旷工公司还需要给我支付工资吗?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我怎么个“严重违纪”法?仲裁委又是基于什么认为公司可以无责辞退我? 另一个问题就是加班费核算的问题,仲裁书称,今年5月之前的加班费,我没有主张过,因此不予认定,我想问一下,加班费需要以劳动者有没有主张来判定是否存在吗?我们实行的是“标准工作时间制”,这一点劳动合同中非常明确,过去一年时间,我实际加班600多个小时,都有详细的打卡记录、工作记录提交给了仲裁委,即便平时周末加班仲裁委不认,那么在一个月的周期内,我累计加班超过36小时的部分,以及国庆等节假日加班也是合理的?也是不违法的?公司法大还是劳动法大?仲裁委可以一分都不予认定? 结合该公司法人张某某在5月16日威胁我说的“鼎城区劳动局局长我都很熟,我随时都可以叫过来”的说辞(我有录音),我完全有理由认为,鼎城区人社局的相关部门及领导,干预过这个劳动仲裁案件,致使裁决完全脱离实际,完全脱离法律框架,况且作为一个区级仲裁部门的仲裁员,公司合同和劳动法谁更有效力,难道还需要我去对他进行普法吗? 在我的裁决中,仲裁委实际只支持了我今年5月1日一天的加班费,1天的未休年假补偿金,以及公司未支付给我的劳动报酬,抛开裁决合理合法性先不谈,仅这几项本身,哪一项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对于“一裁终局”的规定?一裁终局难道不是仲裁委应当主动适用的?但我的裁决书也不是一裁终局,虽然这已经不重要了,但是不是可以反映鼎城区仲裁委对法律的漠视和无知? 综上所述,鼎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违法裁决,虽然我和同事是可以诉诸法院,但必然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时间和维权成本,加上仲裁委如此枉法裁决、如此作风做派,恳请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调查该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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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4-07-18 10:25
帖内置顶 – – 2024-07-18 10:25
贵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鼎城区人社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法规信访股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7月16日上午9:00,法规信访股工作人员梅戈蓝对此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情况如下:申请人朱恩伟与被申请人常德市中晟农牧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小背篓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等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鼎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组庭人员为:易勇、陈萍、苏蕾,仲裁庭于2024年6月19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朱恩伟,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谷泽顺到庭参加了仲裁庭审,因此案经调解无效,仲裁庭于2024年7月1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五十条等规定依法进行了裁决,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处理意见 您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您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鼎城区人社局法规信访股工作人员梅戈蓝,电话:7375995,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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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24-07-15 10:53
该公司法人张某某在5月16日威胁我说的“鼎城区劳动局局长我都很熟,我随时都可以叫过来”的说辞(我有录音)
如果有视频就好了,花钱发抖音上热门。另外:向税务部门举报该公司,这样的公司一查一个准。如果税务不查,再向纪委和审计部门举报。如果触碰到了人的底线,只要肯用心,应该是可以搬倒这样的公司老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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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24-07-15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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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24-07-15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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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24-07-16 10:27
这所谓的区政协委员也是太没格局了,一年半的工作时间,一个月工资八千到一万上天了。这样就算赔偿,,也就十几万的事,现在倒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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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24-07-16 14:29
小城市真的是一手遮天,我依旧相信 总有地方说理,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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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24-07-16 17: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而劳动者不接受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这种补偿的计算方式基于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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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24-07-16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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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布于:2024-07-16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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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布于:2024-07-17 02:22
图片:微信图片_20240717021342.j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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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布于:2024-07-17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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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布于:2024-07-17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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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布于:2024-07-17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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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布于:2024-07-17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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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布于:2024-07-18 10:25
贵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鼎城区人社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法规信访股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7月16日上午9:00,法规信访股工作人员梅戈蓝对此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情况如下:申请人朱恩伟与被申请人常德市中晟农牧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小背篓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等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鼎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组庭人员为:易勇、陈萍、苏蕾,仲裁庭于2024年6月19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朱恩伟,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谷泽顺到庭参加了仲裁庭审,因此案经调解无效,仲裁庭于2024年7月1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五十条等规定依法进行了裁决,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处理意见 您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您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鼎城区人社局法规信访股工作人员梅戈蓝,电话:7375995,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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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布于:2024-07-26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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